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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统筹使用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和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各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各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无形损耗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单位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实物库(公物仓)资产;  

   (八)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100万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市教委和单位分别按权限审批。单价25万元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价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市教委审批。  

    (三)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须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用固定资产不能满足本单位教学、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    

    2.优先考虑教育系统范围内捐赠和对口支援;  

    3.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为近3年内的新购资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调拨、捐赠资产原值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审批。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需经市教委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技术审核鉴定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教委,并填写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4份(见附件一);  

    (二)市教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市教委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  

    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局将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第七条 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时除报送申请报告外,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调拨、捐赠、置换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计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3.实施捐赠行为的另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资产单位性质的文件,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售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计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废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计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损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计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  

    3.非正常资产损失,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八)其他资产处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006年12月31日 前购置的资产,无法提供价值凭证,可按照2006年资产清查财政批复结果(京财绩效[2006]2902号)提供相关资产价值证明。  

    第八条 单位报废机动车,须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废、注销审核表一式3份(附件二),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后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系缴车事宜。在完成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处置手续后,再向市教委申请核销车辆。  

     上缴车辆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  

     (四)养路费证;  

     (五)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六)购车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车辆保险单;  

     (八)交强险保单。  

   第九条 单位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提交市教委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市教委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备案(附件三)。提交市教委审批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的书面申请(机动车除外),申请中应明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数量、金额、使用情况、报废的原因;

   (二)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复印件、收据)调拨单、固定资产卡片(加盖公章)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四)单位专家小组的技术鉴定意见。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或以上)组成,单位将意见汇总后填报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附件五);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上报市教委国有资产处置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10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完整、准确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方式和公正、公开、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实施“进场交易”或无害化处理,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实施机构为市财政局指定机构。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程序及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具体事宜按照市财局《关于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141号)及《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736号)执行。  

    第十三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处置资产、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在接到批复后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及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固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配置的固定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单位闲置资产,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和收缴。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