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上级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关于界定市属高校行政设备的部门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界定市属高校行政设备的部门范围的通知

(京教财【2010】16号

 

 

各市属高校: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为加强市属高校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经过调研以及征求部分学校意见,决定将以下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使用的设备统计在行政办公设备范围:

    党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统战部、工会、团委、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不含后勤集团,不含医务室医院)、基本建设处、离退休处办公室、外事处(国际交流中心)、保卫处(不含安防系统管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不含学生心理咨询管理)、教务处(不含注册中心、电教中心等教辅管理)、研究生部(处)、科研处、人事处。

    市教委所属其他预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