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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京财预〔2009〕19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的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资金收入、支出预算的管理。

    第三条 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上缴市级国库。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500001)”项目,对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四条 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国库。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500003)”项目,对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500002)”项目,对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500004)”项目,对应“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七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编报预算时,在“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中填列,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在“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中填列;事业单位国有资本对外投资收益在部门预算“收入、支出预算总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栏次填列,具体收入预算可在上年收入基础之上,剔出一次性收入因素编制。

    第九条 支出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

    第十条 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资金,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资金,需缴入国库的使用《一般收入缴款书》,需纳入专户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并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和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07〕254号)的相关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纳入预算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它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管理与此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原在专户反映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统一调至市级国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