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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校产企业财务制度

由于校产企业财务并入北京工商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因此,企业在会计核算体系等财务方面的制度均遵照北京工商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和财务服务为目标,坚持服务、效率、和谐、廉洁的管理理念,依法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和二级单位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收支状况;积极开拓财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处为全校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学校财务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学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校长负责,分工管理各业务口的校领导为分管领导。

第七条 校级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编制学校整体财务收支预算;下达经学校批准的校内分部门经费预算。组织日常会计核算,为校、院两级领导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负责对院级专、兼职财务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院级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执行学校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总额,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负责对学院的各项日常经费开支进行审批和监控;负责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负责按财政部门、市教委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做好项目经费申报、执行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学校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避免和杜绝无预算支出。

第十条 学校根据财务工作需要,可以在相关单位或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提出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批。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和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下属单位设置的二级财务会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任免要报经财务处和人事处同意或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并归口财务处管理,纳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统一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对学校分配的各项经费,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有计划进行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收入。收入项目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坚决杜绝小金库。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拟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在收费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向北京市发改委申办收费许可证后,再进行收费。各单位不得未经财务处批准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对外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费活动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学校所有的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各项预算安排支出。支出项目主要包括: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进行控制,各级部门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由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实行分类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基本事业费中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补贴与奖励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基本事业费中的公用经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出还需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支出报校长审批。

财政专项经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出还需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支出报校长审批。

科研课题经费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出还需经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科研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支出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各级行政领导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履行审批权,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关于工程项目支出管理的特别规定。工程项目支出具有数额大、风险高的特点,对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应实施更为严格的支出审批手续。

(一)学校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三)学校对工程项目坚持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制度。未经审计部门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工程项目报销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监理部门、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购置设备项目)、审计部门、分管基建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签字,并按照资金支付授权审批额度逐级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凡是超过学校预算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主管校长同意,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才可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结余应按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分类进行管理,其中事业收支结余中的正常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经费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当年收到的专项经费拨款原则上当年用完,特殊情况下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正常经费收支结余及经营收支结余转作学校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差额。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财务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建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应按月份、季度、年度向学校财务处报送报表。报表必须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非独立核算的实体、校内社会团体及其他附属单位。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执行企业或与之相关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15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