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校产企业资产处置均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施行,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各校产企业有效地完成资产处置工作,依据《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并结合学校限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校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申报可处置资产,经企业法人审批通过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报废申请及报废资产明细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审核,并到现场查看实物。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2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审批。
(二)单位价值在25万元以上(含),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的,由企业法人签字同意,经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履行相关报废手续。
第四条 各校产企业严禁自行报废处置资产,所有资产均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北京市教委指定的报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置。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校产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