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校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校产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校产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国有资产处工作会议形成的企业工作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 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国有资产处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国有资产处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国有资产处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国有资产处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7天内向国有资产处领导提出。国有资产处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产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