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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校产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校产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效益的充分发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法规精神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校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工商大学校产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也应该列为固定资产。

(三)校产企业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办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严格按验收制度及程序进行,做到品种、数量、规格无误,对相关的说明、产品介绍等资料一并收存备查。

(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时需填入库单,一联仓库或部门留存,作为登记入册的凭证,二联随同发票由经办人办理报账手续及付款,三联作为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登记台账的凭据,四联存根,验收人或部门留存。

(三)固定资产入库、领用,要及时登记入账。

(四)不能入库的大型固定资产等要指定堆放场地并做好防雨、防盗措施,定期对需加油、防锈处理的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该部分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

三、固定资产使用

(一)固定资产一经办理使用手续,应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二)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的会计核算应遵循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外借、外租、外拨或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签订相应协议,金额较大资产的处置,必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转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不流失。

(四)对使用中的固定资产进行工艺、技术性改造时,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对改造后的固定资产重新作价及时完善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报废

(一)企业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时,应严格按照 《北京工商大学校产企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实施报废程序。

(二)报废的固定资产净残值要及时入账。

五、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产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