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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节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校内调剂,是指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学校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四条 批准程序

二级单位应成立处置领导小组及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包括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为根据相关处置文件要求,审核申请处置资产的现状及申请原因是否合理。各单位提出的报废申请须经本单位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资产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校内技术鉴定,并按照审批权限,报学校分管领导、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报损资产;

(七)学校实物库(公物仓)资产;

(八)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各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在没有学校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待报废的资产,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丢失现象的发生。学校应按照批准的方式和公正、公开、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实施“进场交易”或无害化处理,经上级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机构联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进场交易”的程序及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具体事宜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141号)及《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736号)执行。“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实施机构为市财政局指定机构。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及账务处理。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