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
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账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绩效〔2006〕2340号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规范资产盘盈、资产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核实后的财务行为,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账务处理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账务处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
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账务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规范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核实后财务行为,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资产清查工作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资产盘盈,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真实合法的证据,按盘盈的金额、性质提出账务处理意见。
1、现金或银行存款的盘盈: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结余或事业基金
2、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的盘盈:
借:有价证券或对外投资
贷:结余或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3、库存材料、材料或产成品等盘盈:
借:库存材料、材料或产成品
贷:结余或事业基金
4、固定资产的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5、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盘盈:
借:无形资产
贷:事业基金
对于本次资产清查中已经作为盘盈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但是价值无法确认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关于资产清查结果确认的批复后,聘请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对此类固定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后,按上述账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单位资产损失,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真实合法的证据,按损失的金额、性质提出账务处理意见。
(一)非责任原因损失
1、货币资金的损失:
借:结余或事业基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对外投资和有价证券的损失:
借:结余或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有价证券或对外投资
3、库存材料、材料或产成品等存货损失:
借:结余或事业基金
贷:库存材料、材料或产成品
4、固定资产损失: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5、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损失:
借:事业基金
贷:无形资产
(二)由于责任造成的资产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并收到赔偿款时,在做减少资产处理的同时,增记:
借:现金
贷:其他收入或事业收入
第五条 抵押财产损失,单位参照以上资产损失账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可收回部分核增相关资产同时,核增其他收入。
第六条 资金挂账确认为损失的部分参照资产损失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基建工程损失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 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各单位要建立“帐销案存”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对实物资产变价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单位在接到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的2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参照市国资委清产核资相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反馈市资产清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