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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国资【2011】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

(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定期或按市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会同预算单位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六)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每年8月份,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次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出资企业提出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并编制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北京市市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将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直接计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核定国家出资企业上缴收益,并组织收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收入;确需减免的,应当经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报送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国家出资企业收到资本金时,应当在“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并按照产权关系将资金逐级投入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一级国家出资企业收到费用性支出补偿资金时,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并单独列示。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整是指对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收入或支出而发生的部分变更。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报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八章  决算

    第三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八条  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由市财政局向市审计局备案。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对国家出资企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费用性支出项目完成后,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结余资金予以上缴。

    第四十一条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第十章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缴外,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国家出资企业监管机构追究国家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未按照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使用的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资金申请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所出资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事项,比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09]233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