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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有用房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证和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工商大学公有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北京工商大学所有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配套建筑物(家属住宅和集体宿舍除外)。无论其建造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北京工商大学资产,校内各单位对分配的公用房享有使用权。

第三条 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党政部门、教辅机构和群众团体)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决定,行使对学校公用房监督和建立公用房管理档案等职责。各单位应建立二级管理体系,负责本单位内部公用房的分配、日常维护等职责。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根据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以下四类:(1)行政、办公用房;(2)教学、科研用房;(3)公共服务用房;(4)其他用房。

第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学校人事处确定的事业编制核算其定额面积,包括学校党政部门、教辅机构和群众团体的办公用房和归属于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学生活动用房等。

教学用房,根据各院(部)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及各专业性质依据相关规定核算确定面积。

科研用房,包括省部级以上实验室及其他科研用房。依据相关要求单独核算其用房面积。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医院、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活动用房等用房。其用房面积依据学校发展规划进行确定。

其他用房,包括校产企业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用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内各单位公用房的分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各使用单位办理房间相关交接手续,各单位公用房如有变更须及时向学校申报,学校每年对公用房情况核定一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第七条 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性质如需改变,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和生效。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健全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对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公用房如需装修、改建,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校园建设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出租公用房使用权;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各类公用房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者,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教职工离岗或岗位变化时,应及时将其工作用房交回原单位。学校定期对临时机构、外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的用房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