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自2013年4月1日起,学校各单位发生的资产维修业务均需在北京教委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使用管理--资产维护”中进行登记。设备科根据系统中录入的维修信息,按比例支付维修费。
其中:单项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须打印出纸质材料,经本单位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交国资处备案后进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