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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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进口设备购置及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学校进口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设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进口设备购置及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通过,无权擅自进行进口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进口设备的购置条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购置进口设备:

(一)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

(二)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

(三)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

第四条  【进口设备的备案程序】对于满足购置条件的,项目负责人需按下述程序办理进口设备备案手续:

(一)  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  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有关论证事宜,要求有四名校外相关专业专家及一名校外法律专家参与论证,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具体论证流程根据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执行,上述表格均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网站常用下载采购管理表单中下载;

(三)  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本归口所有涉及进口的申请及论证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进口设备的采购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进口设备,应按批复形式履行相应采购程序;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进口设备,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备案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参照财政性资金采购方式确定其采购方式。有关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详见《北京工商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贸代理机构的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定期组织外贸代理机构的遴选,从具有国家审批资质的外贸代理机构中择优确定2-3家承担学校当年所有外贸代理业务。项目负责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无权擅自指定、或与未通过遴选的其它外贸代理机构签订外贸代理合同,进行进口设备的购置。

外贸代理机构在承担学校外贸代理业务期间,不得作为供应商参与学校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免税手续的办理及相关费用】凡在国家规定免税范围内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向辖区海关申报办理,必要时还需项目负责人配合,共同向海关解释。海关批复后出具“科教用品免税证明”。

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项目负责人需另行支付关税及增值税款。

第八条  【免税材料的准备】依据海关总署45号令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以下免税材料:

(一)  填写海关《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内容;

(二)  提交《北京工商大学单价10万元(含)及以上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复印件;

(三)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进口设备的,提交已在北京市财政局备案购置该进口设备的资金证明复印件;

(四)  购置设备样本、彩页(图片或照片)及产品说明。

第九条  【外贸合同的签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委托通过遴选的外贸代理机构负责签订外贸合同,项目负责人无权委托或自行签订外贸合同。

第十条  【进口设备的到货、清关与提运】

(一)  供应商通常会在外贸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发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指货交承运人,实际到货要经过国际运输、到港、清关、提运等环节,空运一般会在货物发出后的10天左右到达学校,海运货物大约需要30-45天左右。

(二)  外贸代理机构在货物到港前,将免税证明等报关文件交至海关认可的报关公司办理清关、提运手续。

(三)  凡进口生化试剂、酶、培养基及微生物制品等,项目负责人需在到货前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批准表”,方准予报关、提货。

(四)  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未办理进口相关手续,使已到港的货物滞留海关,项目负责人应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补办有关手续。在此期间引起的滞纳金、仓储费等均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十一条    【进口设备的检验、验收与索赔】

(一)  到货前,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准备好安装条件;到货后,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安装、验收事宜。

(二)  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科教用品,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开箱前须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并与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开箱、验收。

(三)  验收手续参照《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四)  按国际贸易惯例,索赔期为货物到港之日起的90天。如需办理索赔,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检验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索赔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进口设备的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要求,免税进口设备需接受海关的监管。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进口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书》,并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形成学校自查报告报辖区海关备案,海关会定期对辖区内的免税进口设备进行抽查。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追究责任。

(三)免税进口设备的监管期一般为5年。其中,船舶、飞机的监管期为8年,机动车辆的监管期为6年。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监管期满后,海关还将保持3年的稽查期。

(四)监管期内,免税进口设备严格按照海关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管人,有相应的使用维护记录。严禁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移作它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以及擅自变更使用地点、主体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包括校区之间、校内单位的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海关审批。如因教学、科研等特殊原因需移出监管地点使用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海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保证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

(五)免税进口设备监管期满后不能自行解除监管,项目负责人需填报《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海关申报,经海关现场核查无误后,方可撤除监管。未办理监管核销手续的免税进口设备海关将对其继续监管,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报废、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

第十三条    【进口设备档案的管理】进口设备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进口设备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随采购档案进行归档):

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

(二)   进口设备海关减免税资料复印件(按采购年度进行单独归档):

1.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   外贸合同(包含合同条款、设备清单、技术协议、备忘录等);

4.   购置设备样本、彩页(图片或照片)及产品说明;

5.   《北京工商大学单价10万元(含)及以上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单价10美元以上进口设备提供);

6.   其他相关文件。

(三)   进口设备验收资料原件(随设备验收档案归档):

1.   设备验收报告及入库单;

2.   《北京工商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单价1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提供);

(四)   进口设备海关自查资料(按采购年度进行单独归档):

1.   进口免税设备海关年审资料复印件;

2.   进口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书原件。

(五)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凡拥有进口设备的单位违反本办法,学校将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9日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2-25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