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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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采购是指由市财政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采购产品,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bgpc.gov.cn)发布,由采购人采购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协议采购工作。

第四条  凡购置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无论经费来源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协议采购的产品,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按相关采购方式执行。

第六条  学校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等国内产品。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需求,结合供应商的信誉和服务,综合考虑学校资产的整体维护及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的成交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协议采购程序

(一) 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资金的批复情况,在“北京市政府协议采购综合查询系统” (http://www.bgpc.gov.cn)上查询有关产品的品牌、规格、最近成交价格等信息,填报《北京工商大学协议采购审批单》(详见附件);

(二)协议采购审批单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填写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联系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标的供应商;

(四)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7天之内,与供应商议价后,把电子版合同模板发给联系人;

(五)供应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打印7份《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联系相关单位,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六)双方签订合同后,供应商联系各单位送货。各单位收到货物后按照《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七)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供应商打印《北京市协议采购供货结算明细单》。

第九条  办理入库手续后,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工商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携带合同原件、发票、入库单(财务联)至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专项经费购置的协议产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合同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2-25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