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采购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数据库、开发性软件、设备维护等与信息化产品有关的服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教委关于批复当年预算通知中的所有货物和部分服务类财政预算经费,以及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外加盖学校合同公章的各类经费(包括院系部处行政办公经费、科研课题等)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不论资金出处,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采购,都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采购方式采购,其他资金来源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采购项目的资金已经落实。采购且应优先采购国产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应当招标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服务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货物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特殊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监察处负责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依法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五)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
(六)建立并维护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全程进行审计,主要职责:
(一)审计采购预算的编制;
(二)参与采购方式的确定;
(三)参与校内采购;
(四)审计采购合同范本的制定;
(五)审计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验收、入资产库
(六)审计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货物采购相关规章制度,集中管理纳入学校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及相关服务,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文件的示范文本;
(三)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校内采购活动;
(四)受理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供应商的质疑;
(五)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地履行代理业务;
(六)负责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备案;
(七)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八)负责组织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办理进口产品的减免税业务;
(九)负责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盖章。
第三章 采购实施权限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管理办法组织采购实施。
第十四条 以下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限额标准:无论金额大小;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0.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除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批复的采购内容外,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公开招标;
(二)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网上协议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以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一)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经学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采购,采购方式首选公开招标,亦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等,但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经学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国家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等,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校内谈判采购。
(三)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0.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包括校内谈判、供应商公示、价格公示等。
学校自行采购分为校内公示、校内谈判等方式。有特殊需求的,由学校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程序
(一)委托招标
为保证招标时间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需求。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批复情况及采购需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代理协议实施采购。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定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三)签订采购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合同公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体上进行合同公示。
第十九条 校内谈判采购程序
(一)采购委托
为保证采购时间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提前15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需求。
(二)编制谈判文件
根据校内谈判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内容、谈判要求、谈判程序、评审依据等事项。
(三)发布谈判公告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校园网首页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网站首页刊登谈判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3日。
(四)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代表及与谈判项目有关的单位代表,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用户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
(五)谈判供应商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重新发布公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六)谈判形式
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和承诺,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谈判结果公告
除特殊情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校园网首页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网站首页刊登谈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原则上包括谈判时间、谈判地点、谈判小组组成、成交供应商名称和金额等。
(九)签订采购合同
谈判结果公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投诉
第二十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询问或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投诉。
第二十一条 校内谈判实施采购,供应商对谈判结果有疑问的,或认为谈判过程有失公平的,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异议,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利用自有(自筹)资金采购本办法中所列举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