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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为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遵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学校拟于近期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本次集中处置的实验室废弃物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化学废液、残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

2.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需要处置的危险废弃物情况,督导相关实验室做好处置准备工作。

3.各实验室应尽量保持瓶装试剂原有标签完好,对于已污损不清或标签脱落的,应重新张贴标签注明化学重要(主要)名称;对于桶装试剂,应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重要(主要)成分,且废液面与桶口间距必须保留至少10厘米的空间以防废液溢出;空瓶应进行晾干处理,确保无液体残留。

4.收集废液时,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因发生反应产生事故。废液中氯含量须不大于1%。

请各学院按照上述要求抓紧时间进行准备,对无申请或有申请但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弃物,将不予接收。请各学院于11月10日前,将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负责人员情况表、废液废化学试剂处置申请单和空瓶处置申请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处置时间另行通知,届时各学院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人员应全程参与处置过程。

联系人:李卫宏     联系电话:68987238

 

附件:

1. 危险废弃物处置负责人员情况表

2. 废液废化学试剂处置申请单

3. 空瓶处置申请单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