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对于除船舶、飞机、机动车辆之外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我校的进口设备监管单位为中关村海关,2016年要依法将2015年度购入的进口设备呈报中关村海关进行年审。我校需要将以下情况如实上报海关,呈报内容主要包括:
1、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安装地点,使用情况;
2、减免税进口货物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情事
3、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照特定用途、特定地区、特定企业使用的情事
4、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是否与申报减免税申请时相同
5、减免税申请人改制、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资产重组情况
6、减免税进口货物是否已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
2015年我校食品学院、理学院、材料与机械工程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共进关进口设备367台件,金额7912.6483万元。其中食品学院264台件,理学院74台件,材料与机械工程学院24台件,艺术与传媒学院4台件,计算机与信息学院1台件。请购置进口设备的以上学院相关用户老师在1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自查:对已到货的设备进行自查,是否已经安装、验收调试,并已入固定资产库。尚未入库的请尽快入库,暂时无法入库的请标注并说明原因。(见附件1 :2015年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2、请提交填写好的自查报告书,电子版发至邮箱,纸质签字盖章版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科。(见附件2 进口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书)
进口设备自查工作联系人:采购科 于泽
邮箱:yz@btbu.edu.cn
电话:68984323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1月7日